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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墨江县一村民因聚餐饮酒未尽劝阻及安全保障义务,结果....

来源:普洱普法微信公众号 时间:2025-04-15 阅读:


亲友聚会饮酒虽能增进感情,但若过量饮酒或处置不当,极易引发悲剧,甚至酿成法律纠纷。近日,墨江县人民法院泗南江人民法庭就调处了一起因聚餐饮酒引发的生命权纠纷。


案件详情

2024年9月,彭某为孩子举办满月宴,其表哥谢某联系周某配送宴席食材。食材送达后,彭某邀请周某共同就餐,三人一起饮酒。周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返家途中发生单方事故身亡。

周某家属起诉彭某、谢某,认为二人未尽劝阻及安全保障义务,索赔30余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酒后驾车风险,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彭某、谢某未有效劝阻饮酒及酒后驾车,需承担相应责任。经法院联合多部门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彭某、谢某赔偿周某家属10万元。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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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平衡社交自由与权益保护,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法官建议:

饮酒者应量力而为。饮酒者自身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在自身酒量、身体状况允许的范围内秉持“适度饮酒”原则。

同饮人应相互照顾。共同饮酒人应摒弃赌酒、斗酒、强行劝酒等陋习,在发现共饮人过量饮酒时应及时提醒、有效劝阻。

对醉酒者应妥善处置。同饮人对醉酒者负有帮扶、照顾、护送义务,如劝阻酒驾、安全护送并交由家属照顾等,当醉酒者出现明显身体不适时,还应及时送医就诊。


什么是共同饮酒人之间的安全注意义务?


法律规定共同饮酒人之间有安全注意义务,是因为只要共同饮酒人履行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义务,就可能会避免或降低侵害风险的发生。该义务主要有以下两种:

(1)提醒、劝阻、通知义务。在共同饮酒时发现共饮人出现酗酒、醉酒、神志不清或出现不良反应后,应当立即提醒、劝阻或及时送往就医,并及时通知其亲友。

(2)帮扶、照顾、护送义务。饮酒过程中,对于那些醉酒可能会危及其自身安全的共饮人应当相互关照,给予最大限度的帮扶,应当亲自照顾或安全送达交由其亲友照顾,并妥善管理其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


什么情形下共同饮酒人可能会承担责任?

(1)强迫性劝酒。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佳,服用头孢等药物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一是若醉酒但依然具有意识,此时尽到合理的注意及照顾义务即可,不苛求护送人尽到全面的照顾义务。二是若醉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未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而导致损害,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酒后驾车、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或酒后剧烈运动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或者人身损害,共同饮酒人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若共同饮酒人有责任该如何承担责任?

共同饮酒引发醉酒身亡适用人身损害类的赔偿规定,具体赔偿项目参见民法典第1179条。醉酒者死亡给近亲属等造成巨大精神损害,近亲属亦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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